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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18:12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促进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培育壮大转型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政策适用于202171日以后在原平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独立法人企业及人才引进事宜。

第三条  引进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按照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目录及重点鼓励产业要求,本政策优惠范围包括:现代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实际固投在10亿元以上并对开发区和原平市产业升级有重大引领及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第六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团队(个人),由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土地价格按照相应参数修正评估核算。

第八条  企业用地可采用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可采取先租后出让,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先由国有公司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租赁给项目方进行建设,租赁期满后转让给项目方,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大于3000万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分期缴纳,但首付不低于50%,其余款项一年内交清。

 

第三章  基础设施优惠

第十条  入驻开发区的工业类项目,由管委会负责将道路、水、电、燃气管线接至企业红线。经管委会批准由企业先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经决算审计后,从企业缴纳税收的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给企业。

 

第四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入园协议在投资期内实际完成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原平市部分100%奖补给企业,后两年60%奖补给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为一个奖励周期)。

第十二条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高管(不超过五人),从企业入驻开发区年度起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全部奖补给本人。

第十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到开发区设立总部,自企业入驻起,五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奖补给企业。

第十四条  对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

 

第五章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属于《忻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工作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免租金入驻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每人每年享受管委会1万元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原平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第六章  社会化招商奖补政策

第十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开发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

第十七条  引进独立法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中介人2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引进属于《忻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类高层次人才,且在开发区设立研究机构、建立院士站或投资建设项目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分别给予中介人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十九  本政策由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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