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原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原平市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西省委 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 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从政行为,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履职,守土有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兴办人民群众期盼的实事、好事,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导致违规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对救灾、抢险、扶贫、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导致被贪污、挪用或毁损、灭失的,要依纪依法严厉查处。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避免和纠正随意决生、随意行政、随意执法等问题。对无视组织原则和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以及随意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在原则问题上和大局面前搞因人而异、因利而异,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要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坚决纠正并作出严肃处理。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坚决反对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不求进取、不抓落实,敷衍应付、平庸无为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漠视群众、作风粗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要强化效能监察和法律监督,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对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以入干股、暗股等方式牟利,为违法经营充当保护伞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各级领导干部要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全年深入市、县、乡、村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调查研究,省级领导干部不少于两个月,市、县级领导干部不少于三个月。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不足要求二分之一的,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说明原因,作出深刻检查,拿出整改意见,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备案。 六、勤于政务,忠于职守。各级领导干部全年在岗时间(包括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或外出考察)不少于200天。不足200天的,应视为不适合在现任岗位工作,予以调整或免职。要严格请销假制度,因故离岗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假的,须经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的,须经同级党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作期间,在所辖区域正常履行职责,能够与其本人保持联络畅通的,视为在岗;半个工作日内,无法与其本人直接或通过相关办事机构和人员联系的,视为离岗。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比照或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七、端正形象,注重修养。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自身修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期间,中午不准饮酒,平时不准酗酒。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在岗期间,严禁买卖股票、玩网络游戏、打扑克麻将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的,特别是参与赌博和迷信活动的、包养情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反贪等部门在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中的作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本单位、本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等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经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典型案例,在严肃处理后要公开曝光。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