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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秘发[2009]111号--原平市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原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原创  作者:原平政府网  最后修改时间:2009-12-04 11:14:23  编辑:原平政府网|

原平市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原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原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原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原平市人民政府秘书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全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集》,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和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总负责下,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 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县)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事件。

2.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lO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或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县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3.1.1成立原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1)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市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结束群体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3.1.2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白亚军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振富   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申玉兴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尹逊进   原平预备役参谋长

赵建军   政府副秘书长

    员:刘玉柱   宣传部副部长

          宋还柱   信访局局长

李福红   新闻办主任

李全清   经贸局局长

    李玉良   发改局局长

史芙蓉   宗教局局长

李海军   建设局局长

丁永利   民政局局长

史金寿   教育局局长

杨志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栗永楼   司法局局长

丁永明   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段长

闫福锁   公安局副局长

郝全龙   人事局副局长

孟富亮   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冯如平   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张振富兼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长闫福锁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接受、核实、处理、传递、报告、通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群体性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3.2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1)公安局负责做好处置群众性事件部门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掌握现场人员动态,并及时将信访人员的情况反馈现场指挥部。

(3)民族宗教事务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4)发改局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集,参与因发展计划、宏观调控政策出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经贸局参与因所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6)教育局参与教育系统内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职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7)民政局参与和组织民政部门己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退役士兵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8)人事局参与因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0)建设局参与因城市拆迁、改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1)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处置、抢险、救护车辆的通行,维护好交通秩序。

(12)铁路部门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群体性事件。

(13)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

(16)监察局负责组织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干部腐败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展开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7)市新闻办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8)原平预备役部队参与、协助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9)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3.3现场应急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对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4 运行机制

4.1预防与预警

4.l.l预防预警系统

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国保、治安、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群体性事件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

4.2应急处置

4.2.l信息报送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知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群体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2应急响应

(1)预警行动

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启动预案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忻州市政府。

(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4)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应急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政府,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4.3恢复与重建

4.3.l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3.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4.4信息发布

(1)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秘书处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 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1)各乡镇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事发地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市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市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5.2资金保障

市政府设立群体性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

5.3物资保障

(1)市政府要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

(2)发改局、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

5.4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公安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市应急指挥机构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5.5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6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进行,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6.2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公安、检疫等部门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防护、救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

6.3责任与奖惩

群体性事件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同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市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市政府秘书处组织制定。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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