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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的通告
|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最后修改时间:2008-12-27 12:09:30  编辑:admin|

 

原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的通告
 
为了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破坏和盗窃国家资源等违法乱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煤炭以及铁、铝等领域的私采滥挖行为进行彻底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全民动员,全警出动,坚决打击,彻底杜绝私采滥挖现象
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确保全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是市委市政府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市委市政府决心出重拳、下猛药、严厉打击私采滥挖。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击私采滥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决取缔、彻底根治私采滥挖。
二、严厉打击一切私采滥挖行为
1、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私采滥挖。
2、对私采滥挖的矿点,严格按省政府“六条标准”进行炸毁、填埋等处置;对私采滥挖的矿窝、场所以及服务设施,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没收。
3、对私采滥挖的组织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私采滥挖的务工人员,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5、凡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关闭,并实施经济处罚。造成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为私采滥挖提供服务的行为
1、为私采滥挖提供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2、为私采滥挖提供生产、运输及电力设施的,设施一律扣押或没收,并予以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3、为私采滥挖提供场地储煤的,予以取缔;对转移、收购、代销非法违法矿产品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包庇、保护私采滥挖的行为
凡为私采滥挖充当“黑后台”、“保护伞”、“消息树”的,或参与、从事私采滥挖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五、撤离机具,遣散人员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之内所有在西山地区滞留的机具一律撤离。现场机具全部扣押,当地机具逐一登记造册,实行“统一地点、集中封存、专人监管、跟踪管理”。凡未撤离或继续从事私采滥挖的机具和非法运输的车辆,一律扣押三个月,吊销司机执照,予以经济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所有参与、从事私采滥挖的务工人员,一律无条件撤出,不得在当地或周边滞留。
六、严格执行煤炭准运、准销票制度
各检查点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没有煤炭准运、准销票的,一律扣押车辆,没收非法煤产品。对伪造、虚开煤炭准销票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严惩。
七、主动申报
凡从事、参与私采滥挖的人员要主动进行申报登记。自本通告之日起,七日内主动申报的,可从宽从轻处理;拒不申报或瞒报以及继续顶风从事、参与私采滥挖的,从重严惩。
八、重奖检举报告人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群众举报。凡对私采滥挖进行举报或提供有效证据的,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3000—10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350-8222821    0350-822323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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