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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储(售)货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切实做好非法储(售)货点取缔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及“6.17”全省治超工作会议安排,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工商局牵头,会同国土、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在2008年7月1日前,取缔全市境内所有非法储(售)货点(重点为非法储煤场、沙厂、石灰厂、砖厂、铝矾土堆集破碎点等)。
二、凡未取得相关证照的非法储(售)货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要停止非法储(售)行为,五日内自行对其违法建筑、设施和地上矿产品进行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三、对恶意聚众闹事、围攻、阻挠、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取缔非法储(售)货点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职,规范执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五、工商、国土、经贸、公安、质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齐抓共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好取缔市内所有非法储(售)货点的任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