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的动物,必须及时向市畜禽防治站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市畜禽防治站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报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在2小时内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二、疫情确认
(一)市畜禽防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动物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于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病例,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
(三)对省动物防疫机构难以确诊的病例,协助省动物防疫机构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四)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重大动物疫情。
三、疫情分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一级疫情
1、在30日内毗邻县(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30日内在本市有1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全市在30日内病禽在10万只以上,中家畜5万头以上,大家畜2万头以上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定为二级疫情
1、全市有两个乡镇发生疫情。
2、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的。
3、在30日内,禽发病5—10万只,中家畜2—5万头,大家畜发病1—2万头的。
4、毗邻县(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
5、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全市有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四、应急分工
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的一把手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市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秘书处、畜牧兽医、发改、财政、卫生、公安、纠风、交通、科技、监委、经贸、工商、质检、外贸、铁路、驻原部队、人武部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领导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工商、派出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领导工作;
(二)审批颁布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预案;
(三)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和解除令。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指挥部的职责:
(一)决定启动、停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措施。
(二)责任人(指挥部成员)及时到位,并做好应急处理每个环节衔接工作和群众安抚工作;
(三)组织协调部署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及时协调、补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资金、物质。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通报重大动物疫情,分析预测疫情动态;
(二)提出启动和停止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报告;
(三)负责起草修改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方案和应急预案;
(四)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调配处理疫情所需的损失补助金和物质。
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领导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搞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四)协助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协助卫生部门搞好人群疫情的监测工作;
(六)协助公安部门搞好群众的安抚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免疫、疫情监测;
(二)建立紧急防治物质储备库,储备足量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三)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解除封锁)建议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进行采集病料、化验确诊、调查疫源等工作;
(四)监督指导疫点内染疫动物的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负责疫情造成损失、处理费用的评估工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六)对疫区、受威胁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监管。
财政、发改、科技部门: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在控制期内的一切费用,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将全市防疫体系建设列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基建程序审核安排具体建设项目,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科研项目。
纠风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的手续,使检查站真正起到外堵疫情的作用。负责国家机密泄密的查处。
公安、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强制免疫,负责封锁疫区、对病畜扑杀处理,保证强制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办理必要的证件和标志,加强相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对没有防疫合格证的饲养、销售、屠宰加工、贮藏企业进行查处。加强市场的监管工作,禁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的发生情况,做好人防工作。
铁路交通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凡经铁路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如没有市动物检疫站出具的检疫、消毒、非疫区证明,不得承运。发现疑似病畜,要及时通知市畜禽防治站。凡经公路运输的动物及产品,必须有市动检站的检疫证、非疫区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承运。发现疑似病畜,要及时通知市畜禽防治站处理。
经贸部门:凡调入调出的动物及产品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审批报验制度,调入报验按兽医部门要求隔禽观察,调出经动检部门检疫合格。
驻原部队:按《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的规定,搞好部队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通报市畜牧兽医局并备案。
五、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预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疫病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进行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染疫动物所在饲养场(户)、屠宰场所、经营单位划分为疫点;散养的将染疫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分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3、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动物,并对病死、扑杀的动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染疫动物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有可能被染疫动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扑灭染疫动物及易感动物的同群动物。
4、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市场,限制易感动物的活动。
5、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监视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疑似染疫的动物扑杀或痊愈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市畜禽防治站检查合格后,报市政府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物质保障
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存,应储备5万只禽、1万头牛、1万头猪、3万只羊的疫苗及处理一起疫情必需用品和设备。
(二)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至少有30万元的储备,用于预防、控制、扑灭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和由于疫苗过敏反应引起死亡动物的补偿。
(三)技术保障
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初步诊断。
(四)人员保障
1、成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应急工作。
2、成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应急控制技术方案。
3、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备队,按照市政府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附:1、原平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领导组
2、原平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
3、原平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备队
附:1
原平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清池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贾卫东 (政府副秘书长)
李富平 (农业局局长)
张国荣 (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武翠平 (纠风办主任)
王宏喜 (人武部后勤科长)
赵巨庭 (公安局主任科员)
王玄旺 (交通局副局长)
田素香 (财政局副局长)
毕荣怀 (卫生局副局长)
郝建荣 (经贸局副局长)
王新华 (疾控中心主任)
孟富亮 (交警队支队支队长)
徐秦谊 (工商局副局长)
李满栋 (质监局总工程师)
次 岗 (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段长)
贾荣平 (畜禽防治站站长)
贾健杰 (畜禽繁育工作站站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禽防治站,办公室主任:贾荣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