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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原平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法》《原平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工作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城乡洪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驻原平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官兵主要承担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原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及指挥部职责
原平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人武部部长、政府副秘书长、水利局局长、农业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气象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农机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电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原平市网通公司、市水利局防汛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0350-8222895。
为保证防汛抗旱的统一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乡(镇)长兼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防汛抗旱指挥小组,承担本系统本部门的防汛抗旱职责,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抗旱任务。
成立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城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
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1.2 原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政府秘书处: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
(2)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原预备役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协调驻原预备役部队、组织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水利局:负责全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归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4)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化肥、救灾柴油等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备荒种子、饲草、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5)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6)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职责的履行情况,负责查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
(7)发展和改革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8)经贸局:负责本系统所辖企事业单位防洪安全,组织行业抗洪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9)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0)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11)交通局:协调组织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12)建设局:负责城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市政在建工程防汛和度汛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新建小区排水矛盾的协调工作;负责城镇房屋防汛的协调工作,监督对危险漏雨房屋的检查和抢修。
(13)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洪安全的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利用学校设施作为防汛临时避险场所;
(14)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市防洪抽水以及抗旱机具的调用、维修;
(15)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原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地质灾害损失;
(16)林业局:加强生态建设,逐步改善我市的自然环境,减少洪涝灾害,对砍伐的树木不准堆放在河道内,避免被洪水冲到下游,堵塞桥梁。负责供应防汛抢险木材,组织作好本部门的防汛工作;
(17)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8)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尾矿库的管理工作,以及对全市工矿企业涉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督察,负责救灾全过程和灾后重建过程的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19)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0)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
(21)电业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工程建设所辖发电和运行安全,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22)粮食局:在灾害期间,要对粮食存放库区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不漏雨、不霉烂、不变质。一旦出现灾情要有计划地组织调运粮食,做好灾区人民的粮食供应工作,保证防洪抗旱期间人民生活用粮、同时做好本单位防洪排水自保工作。
(23)供销联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24)网通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局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关注各媒体预报的气象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预警级别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各乡(镇)防汛指挥部、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 工程信息
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库蓄泄运用计划进行工程管理,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值班室(电话0350-8223238)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各乡(镇)旱情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气象局要按期进行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水资源办公室要按期进行地下水观测;水库管理单位应掌握蓄水情况,以上观测项目按旬报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环保、卫生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河、库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由洪水等因素引发水质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抗旱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防汛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抢险能力。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取土整治工作;对备用电源、备用通信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和试运行,保证安全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调度方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预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城区等)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网,对防汛通信专网、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防汛通信畅通。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各水库和在建工程必须保证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建立健全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汛期河道管理工作。对在滹沱河流域、阳武河流域、永兴河流域、长乐河流域、云中河流域、同河流域等人为设障影响河道行洪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大坝、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建筑物修建建筑物等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强行拆除。对工程建设弃渣、弃土堵塞河道影响行洪的问题,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9)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河、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水库和在建水利工程预警
(1)当河道即将发生洪水时,市气象局、沿河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将出现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在建水利工程、重点河道出现险情时进行预警,水库由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启动该水库应急预案处置。在建水利工程由项目业主预警,沿河流域的洪水由沿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报市防指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报汛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市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机构,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1)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市水利局、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政府应急办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2.7 预警程序: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预警程序和启用条件。(1)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市→乡(镇)→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2)如遇紧急情况(滑坡、水库、塘坝、尾矿库溃坝等),村可直接报告市防汛汛抗旱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3.2.8预警的发布:根据调查、监测、分析,按临界雨量、水位、山洪灾害征兆等,及时发布警报。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市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市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严重)响应
(1)滹沱河、阳武河、云中河、永兴河、长乐河、同河等中上游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中、小(一、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5)2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2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7)2个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坐阵指挥,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需要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市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办公室负责人带班,增强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阵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市电业局要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供销社为灾区紧急供应防汛抗旱物资,市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队,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严重)响应
(1)滹沱河、阳武河、云中河、永兴河、长乐河、同河等中上游发生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中、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2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3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3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8)1个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坐阵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需要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市防指办公室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在24小时内派出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国家《防洪法》有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3)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较重)应急响应
4.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重)响应
(1)滹沱河、阳武河、云中河、永兴河、长乐河、同河等中上游发生较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中、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4)2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3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重度干旱;
(6)1个集镇发生重度干旱。
4.4.2 Ⅲ级(较重)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坐阵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市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上报忻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市卫生局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一般)响应
(1)滹沱河、阳武河、云中河、永兴河、长乐河、同河等中上游发生一般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4)2个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3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1个集镇发生中度干旱。
4.5.2 Ⅳ级(一般)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四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程序,并报总指挥,市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沿河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2)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市人武部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水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动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河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国家《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3 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尾矿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尾矿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预警,同时启动水库等应急预案响应。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尾矿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况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6.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水系、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7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7.5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发布。
4.7.6通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指挥成员单位的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要时刻保持畅通,指挥部成员采用手机通讯方式,并留有住宅电话、办公电话作为备用。汛期指挥部各成员的手机要求24小时开通,确保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及事件现场指挥调度的通讯畅通。
4.8指挥和调度
4.8.1 我市从6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进入汛期,市防汛办、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8.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市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4.8.3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河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8.4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8.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9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2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市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市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市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
5.3.2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5.3.3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 供电保障
电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洪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 医疗保障
卫生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水利局、经贸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2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山西省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和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5.8.3 市防汛物资不足时,按照省防汛机构有关规定向忻州市防汛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5.9 资金保障
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市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10.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0.3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市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1 技术保障
5.11.1 建设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11.2 建设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的采报工作,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11.3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1.4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善后工作
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市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原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技术名词解释
1防汛类: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抗旱类: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41%-60%。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21%-4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3供水类:
特大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25%以上农村人口、30%以上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40%以上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严重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15%-25%农村人口、20%-30%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30%-40%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中度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10%-15%农村人口、10%-20%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20%-30%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轻微供水危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造成全市5%-10%农村人口、5%-10%城区人口出现饮水困难,或10%-20%重点企业供水困难。
4、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