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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
1.5 事件分类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
3 信息收集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信息共享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程序
5.3 现场指挥
5.4 应急救援
5.5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5.6 扩大救援措施
5.7 监测监察报告
5.8 救援结束
5.9 后期处置
6 总结
7 宣传报道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队伍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8.4 交通运输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8.7 物资保障
8.8 经费保障
8.9 保险保障
8.10 社会动员保障
8.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12 技术储备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习
10 奖惩
10.1 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预案制订与修订
11.2 预案解释部门
11.3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忻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原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类
1.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气象灾害;
2.造成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或4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2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5.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49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9人以下死亡,或4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5.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较大人员伤亡,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指挥机构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担任;市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通信公司、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忻州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 市卫生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市安监局负责现场应急救援。
(3)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局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
(5)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
(7)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气象保障服务。
(8) 市通信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9)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负责搞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各项保障。
2.1.2 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市领导小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 医疗卫生救援组。市卫生局为召集单位,由卫生、畜牧、环保、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2) 抢险救援组。市安监局为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3) 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局为召集单位,由交通、客运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 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为召集单位,由市公安、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市发改局为召集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 应急通信组。市通信公司为召集单位,由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 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住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 新闻报道组。市宣传部为召集单位,由市新闻办、广电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2.1.3 日常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承担市领导小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事务,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忻州卫生局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技术支持单位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医疗部门为我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支持单位。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可请求忻州市人民医院、忻州市疾控中心等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1.5 专家咨询机构
市领导小组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市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2.2 组织体系
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各乡(镇、办事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等共同构成。
3 信息收集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要积极开展对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数据和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周边县市、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3.2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卫生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也可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公安、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转达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电话:8223084)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由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忻州市应急办和忻州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由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报忻州应急办和忻州卫生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即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续报即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3 信息共享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市、县,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忻州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忻州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如涉及或影响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市领导小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⑵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忻州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⑶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上报忻州应急办,由忻州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请同意后,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次及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一般情况下,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忻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一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卫生机构开展应急防疫;对可能造成的疫病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专家系统的支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重大或特别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发生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市卫生局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建议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质支援,指导医疗卫生部门对可能造成的救援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对已造成医疗救援的要提出救援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市卫生局要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制止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省、忻州专家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5.3 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同时,设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要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工作,认真了解先期救援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救援方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组织实施。
5.4 应急救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救援。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卫生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如下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医疗救护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
(2)安监、公安、消防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
(3)其他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的救援评估和测算,提出救援措施;
各应急救援组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污染事故的势态。
5.5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救援。先期救援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⑵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救援工作。
⑶尽快开展应急测算,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
⑷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5.6 扩大救援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救援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救援,同时向忻州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忻州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⑶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突发事件性质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⑷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动指示,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⑸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⑺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忻州应急办给予支持,向周边市、乡通报情况;
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忻州市和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和指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省、忻州应急办将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列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省、忻州应急委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7 监测监察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应在24小时内提交忻州应急领导小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提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书面报告应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建议,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作出处置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卫生局作出决定。
5.8 救援结束
5.8.1 救援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救援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5.8.2 救援结束的程序
⑴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⑵现场指挥部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⑶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⑷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忻州市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救援准备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5.9 后期处置
5.9.1 善后工作
(1)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清理工作,使救援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求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9.2 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9.3 责任调查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总结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7 宣传报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队伍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市、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套必要的救援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8.2 通信保障
市通信公司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健全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平台、救援示意图、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
8.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良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合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8.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牵头,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
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8.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认真做应急保障工作。同时,要整合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8.7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牵头,民政、经贸、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全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8.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善后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承担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8.9 保险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8.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武警部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应急。
8.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民政部门牵头,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区,可将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8.12 技术储备保障
市第一人民医院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处置技术的应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的意识和能力。
9.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捷。
9.3 演习
Ⅰ、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习由省应急办组织实施;Ⅲ、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习分别由忻州、原平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 奖惩
10.1 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卫生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市人民政府批准。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