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原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建立责任制。
1.3.2 协调有效,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协调有效,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保证应急处置的快速和高效。
1.3.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4 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市、乡(镇、街道)应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原平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由市、乡(镇、街道)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在原平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平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业局、应急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科局、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人武部、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邮政原平分公司、进出口公司、原平银监办、铁路、驻原部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1.2 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1)市政府的职责
①负责辖区内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领导工作;
②审批颁布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预案;
③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和解除令;
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控制、扑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市指挥部职责
①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②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应急预案,对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③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④组织协调部署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②提出启动和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报告;
③根据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工作;
④当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负责与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进行信息交流,并按各自分工实施处置。
(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市委宣传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口各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针对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
设立常设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场所;组织拟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各级兽医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处置的技术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和储存工作;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做好疫情的监测和评估,诊断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应急局:负责编制出台《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疫情处置工作的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与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利用重大动物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疫点(区)封锁、动物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的实施,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有害信息。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经费保障工作,筹集、监督使用应急防疫专项资金、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应急物资调运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和交易市场监管,依法查封不合格产品、染疫产品并协助销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措施,严防疫区和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严防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向养殖环节。
市工信局:加强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向养殖环节。
市教科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管理处置工作,不得流入养殖环节。
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的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养殖环境,降低疫病风险。
市人武部: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疫点及疫区,做好强制扑杀工作;配合兽医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临时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采取有关防控措施。
邮政原平分公司:负责加强邮件、快件的检查。
原平银监办: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货支持力度。
市进出口公司:严格禁止进口来自动物疫病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铁路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凡经铁路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如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消毒、非疫区证明,不得承运。发现疑似病畜,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驻原部队:按《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搞好部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测预警机制、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指挥部)及领导小组,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防控物资,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选定掩埋禁区,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了解掌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及时向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反馈信息;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重大动物疫情、人群疫情的监测工作,配合市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动物免疫和消毒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由市应急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原平银监办组成,负责组织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由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组成,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铁路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市人武部、公安局交警大队组成,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引导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由林业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 应急联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市政府应急办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应急力量合理调度。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和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大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经营和对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3.2 监测
市、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监测信息。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结果的复核,并对重点地区开展监测。
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应与卫健体相关部门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林业、卫健体等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人间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3 预警
各级兽医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乡(镇)及以上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职务的各级畜牧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校科研人员等。
4.1.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兽医管理部门或林业部门报告。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认定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4.2.1 Ⅰ级应急响应
4.2.1.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包含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并流行。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8)经农业农村部、省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2.1.3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乡(镇、街道)落实应急措施。向忻州市指挥部,原平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从市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2.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2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全市3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全省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6)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8)农业农村部、省指挥部、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2.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经过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2.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忻州市指挥部,原平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3.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3.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2.3.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支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指挥中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4)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病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5)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6)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4.2 农业农村局
(1)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建议。
(2)按照相关规范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3)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可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请求派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或提供必要的技术、物资支持。
4.4.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监督检查工作。
疫情处置过程中,疫情发生地兽医管理部门要定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发生地毗邻地区的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置过程,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新闻媒体应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验收合格。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忻州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相关情况由市指挥部向忻州市政府应急委备案。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合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相关情况向忻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兽医管理部门应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兽医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乡(镇、街道)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市、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保障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乡(镇、街道)应积极协调财政、兽医、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运营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各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市级预备队伍由农业、应急、发改、林业、卫健体、公安、市场、财政、工信、铁路、驻原部队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乡(镇、街道)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由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疫情发生地行政村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和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储备。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30万元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或者至少应储备5万只禽、1万头牛、1万头猪、3万只羊的疫苗及处理一起疫情必需用品和设备。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6.2.6 经费保障
市、乡(镇、街道)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信息网络和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至少要有70万元的储备预算。市、乡(镇、街道)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乡(镇、街道)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市、乡(镇、街道)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乡(镇、街道)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乡(镇、街道)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指挥部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开展技术训练。
市、乡(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疫点:染疫动物所在饲养场(户)、屠宰场所、经营单位划分为疫点;散养的将染疫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分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②对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在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储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①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24小时值班,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事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②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交易、移动。
③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威胁区
①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2.3 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产品全部按规定处理,污染的环境及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全面紧急免疫注射,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扑杀,经过两个以上潜伏期后没有新病例发生,经原平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原平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农业部、山西省、忻州市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3 消毒
9.3.1 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生疫病有效的药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鞋等)、消毒容器等。
9.3.2 消毒范围及方式
(1)养殖场(户)的金属设施设备,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养殖场(户)圈舍、场地、车辆等,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4)动物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5)设立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池沉淀后,再向水中加入适量消毒药品进行处理。
(6)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的消毒,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9)封锁哨卡设卡处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米长、3米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喷洒一次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下部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9.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结束审批表(附件1、2)
9.5 原平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附件3)
9.6 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专家组(附件4)
9.7 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附件5)
附件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疫情报告单位 |
(疫情发生地所属政府)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基本情况 |
(可另付专题说明) |
原平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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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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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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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疫情报告单位 |
(疫情发生地所属政府) |
重大动物疫情 处置情况 |
(可另付专题说明) |
原平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
原平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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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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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原平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总 指 挥:朱清云 市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
副总指挥:葛茂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海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张晋荣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郭景田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侯培生 市民政局局长
刘继盛 市财政局局长
蔚晓亮 市人民武装部保障科科长
张国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国梁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永顺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丁美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立柱 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局长
赵一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郝治国 市林业局局长
郝树平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贺 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申国华 市教育科技局局长
孔俊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武还明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夏志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申保华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新原 市进出口公司经理
李永慧 邮政原平分公司经理
马志瑞 原平公路管理段段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办公室主任:刘海生(兼)
办公室副主任:孔俊伟(兼)
武还明(兼)
成 员:池 远
韩伟明
贾 瑜
贾文星
附件4
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专家组
组 长:刘海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孔俊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池 远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贾文星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高级兽医师)
贾 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高级兽医师)
成 员:韩伟明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高级兽医师)
郑文军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兽医师)
韩勇伟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兽医师)
任润贵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
穆永柱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
张爱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高级兽医师)
杨红红 闫庄畜牧兽医中心主任(高级兽医师)
杨彦红 西镇畜牧兽医中心主任(高级兽医师)
杨全红 闫庄畜牧兽医中心(高级兽医师)
李 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
赵秀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
王还根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赵晋元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一、领导组
队 长:朱清云 市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
副队长:葛茂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海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队 员:王子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素香 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江平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副局长
夏志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张还亮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贺巨才 市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建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再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冀新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孔俊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贾文星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贾 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二、应急处置机构
应急预备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海生兼任,办公室设立诊断调查组、扑疫处置组、后勤会务组三个工作小组。(联系电话:8222369)
(一)诊断调查组
组 长:贾文星
副组长:杨彦红
成 员: 穆永柱 任润贵 张爱东 杨红红 杨全红
主要职责:
1、接到疫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诊断;
2、作出是否采集病料送市或省检验的决定;
3、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并指导扑疫工作;
4、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疫点(疫区)封锁期间指导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
5、在疫点(疫区)解除封锁前,按规定组织对疫点(疫区)的检查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扑疫处置组
组 长:贾 瑜
副组长:贾文星
成 员:由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抽调人员,疫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急预备队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指导疫点(疫区)实施现场封锁措施;
2、组织疫点(疫区)实施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组织开展受威胁区紧急预防免疫;
3、指导、监督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4、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前的防疫、保卫措施。
(三)后勤会务组
组 长:池 远
成 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扑疫(防疫)处置有关物资准备和运送(消毒药、防护服、照明、喷雾器、扑杀器、疫苗等);
2、负责协调乡镇政府做好现场扑疫人员所需生活、饮食等物品;
3、负责舆情监视、引导和信息发布等;
4、负责印发有关防疫宣传资料、文件等。
除上述主要职责外,市应急预备队还应承担正常情况下全市动物防疫的督查工作。应急预备队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应经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批准,并及时补充。应急预备队的调动,由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批准进行。
三、组织纪律
1、所有应急预备队成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认真按指挥部要求履行职责;
2、应急处置现场,未经预备队队长、副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摄录、转发音像;
3、应急预备队成员不服从组织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组织纪律的,由应急预备队领导组报市监委、纪委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