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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政发[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0:04 信息来源: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资本开发造地市场,全面做好我市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的引导、服务和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7〕4号)和《忻州市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忻政发〔2019〕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所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市自然资源局是我市辖区范围内耕地开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原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后备耕地资源调查成果,根据我市占补平衡的实际需求,全面统筹做好耕地开发规划,科学确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区域,合理安排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开发高等级耕地和水浇地,开发耕地的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2等。

(三)强化指导,自主实施。社会投资主体在自愿前提下,自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自主组织项目实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有序开发造地。

(四)指标主要用于使用,适当交易。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并经过忻州市和原平市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将新开发的耕地生成的占补平衡指标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占补平衡所需,节余指标可根据需要适当在交易市场进行指标交易。

(五)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社会资本开发造地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情况量力而行。切不可为盲目追求当前利益而牺牲我市长远的利益和发展需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要选择条件成熟、群众积极性高、贫困人口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稳步实施。

二、规范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原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严格把关,按照要求严格审核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按照程序做好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入库工作。社会资本耕地开发项目的投资主体要参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开发造地项目。

(一)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实施主体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实施主体包括: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自然人。

(二)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条件

1、符合《原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未利用地,或多年不使用的建设用地。

2、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或争议。

3、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4、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必须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需经过当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同意;需征得市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同意,不得与其它项目发生冲突、重叠。

5、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亩。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发新增耕地规模原则上达到50亩以上。

6、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不得借开发造地变相开发矿产资源;不得在河道、水库、湖泊和湿地管理范围内开发耕地;不得在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发耕地。

7、社会资本开发造地,以开发12等以上耕地为主。

(三)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的程序

1、投资人申请。社会资本投资人可先行选择开发造地区块,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开发造地的申请,同时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发的书面意见。

2、确定投资主体。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社会资本投资人的申请,依据《原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投资人申请开发的区块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在本市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其他申请人申请的,确定原申请人为项目投资主体;有两个以上耕地开发人申请开发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后,投资人同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3、项目的设计、预算和审批。经过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由投资主体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财政、林业、水利和农业农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后方可下达批复,并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评审时,预算标准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指导价原则上旱地不超过10000元/亩,水浇地不超过15000元/亩)

4、项目实施。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投资主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并征得市自然资源局认可后,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保证施工质量,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自然资源部门重新评审并经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投资主体的申请,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界、复核,确定新开发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等级,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须由专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复核后,录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指标使用

占补平衡指标产生后主要是用于保障全市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所需。指标使用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以项目审计报告最终审计结果为准)+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支付投资人土地开发资金。

市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可从已备案的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指标在交易市场对外进行交易,交易收益入财政相应科目。指标交易收益到账1个月内由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以审计报告最终审计结果为准)+交易利润的15%的分成比例支付投资人土地开发资金。

(五)新增耕地管护方式

社会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竣工后,新开发的耕地应交由原土地权利人(村集体或乡镇集体)管理,安排耕种;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街道)批准,也可以承包或租赁的方式确定给投资主体经营。土地权利人要加强对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护,严禁撂荒。

三、加强指导、监管和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家土地收入的合法收益,维护资本主体的合法权益,督促资本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有序开发造地。

(一)加强服务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财政、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及时做好社会资本开发造地各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社会资本开发造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量减少前期工作费用,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实施效率。

(二)加强项目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工程建设监管的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要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关,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原政发〔2017〕38号)《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充修改意见》(原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前期市政府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已签订了合同,有明确价格和分成比例的项目仍按照原合同执行;已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明确的分成比例,且向市政府项目借出过资金的项目,其分成比例以签订的最低分成比例(25%)+借款额x同期等额的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项目的分成。

 

 

原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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