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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政办发〔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5日 16:55 信息来源: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原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原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对我市城区368辆巡游出租汽车(从2022年5月起陆续达到报废期限)更新,为了便于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山西省、忻州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兼顾、客观定位、规范存量、控制总量,积极稳妥的推进行业改革,逐步优化出租汽车结构和档次,理顺行业经营管理体制。合理调整企业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领导机构

      长:李文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积慧  市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高曙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郑国梁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海平  市能源局局长

            雷智光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玉文  国网原平市供电公司经理

 员:孙新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冀新天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宁素元  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主任

            赵斌宇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志强  市能源局新能源股股长

            刘永杰  国网原平市供电公司营业一班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宁素元同志担任。

    三、更新原则

    (一)坚持公司化管理,规范经营发展方向;

    (二)尊重历史,兼顾各方,稳改结合,平稳过渡;

    (三)坚持使用环保绿色新能源车辆的发展方向;

    (四)原平城区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控,暂不增加巡游出租汽车数量。

    四、更新范围

    2022年5月至2023年底陆续达到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报废期限(含提前报废)的368辆巡游出租汽车。

    五、更新车型

    为积极响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175号)文件要求,确定我市城区到期的368辆巡游出租汽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六、经营管理

    (一)根据国家、山西省、忻州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收回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出租汽车公司不得擅自转让。

    (二)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守信誉、服务好的企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法优先许可经营权。

    七、更新步骤

    (一)车辆要求

    1、符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7年第39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2、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5座乘用车,纯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3、更新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和出租车专用标识(包括喷涂公司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统一GPS卫星定位系统、统一计价器、统一顶灯、统一监督卡、统一车座套、统一服装,做到“七统一”。

    4、车辆的颜色为蓝天白云拼色,即车身上部为蓝色、下部为白色,该颜色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明显区别于其它社会车辆。

    (二)车型选择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中,由两家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在采纳所有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后确定不超过两种车型,购置巡游出租汽车。

    (三)设施保障

    1、充电桩建设。坚持政府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现有充电桩资源。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国网原平市供电公司全力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建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工作。

    2、车载智能终端和计价设施设备

    1)车载智能终端。巡游出租汽车智能配套设备相关部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 905-2014)相关标准要求。具备以下功能:

    ①定位监控、无线通信功能;

    ②车内外实时监控管理功能;

    ③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功能;

    ④乘客扫码消费功能;

    ⑤运营数据采集功能;

    ⑥警示提醒功能;

    ⑦电召服务和车辆调度功能;

    ⑧控制指令管理功能;

    ⑨拍照管理功能;

    ⑩设备维护管理功能。

    2)计价设施设备。计价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 905-2014)相关标准要求。具备以下功能:

    ①具备防作弊、抗干扰功能;

    ②具有智能调控功能;

    ③统计数据实时上传功能;

    ④出纸检测与纠正功能。

3)设施和设备选型。由两家巡游出租汽车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或召开听证会形式确定设施设备供货经销商。

3、顶灯。按照《山西省原平市出租车GPS+LED安全信息发布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由协议方提供,同时承担巡游出租汽车智能终端网络运营服务及费用。

    (四)车辆报废与更新

1、车辆报废。2022年5月13日开始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由两家巡游出租汽车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2、更新程序。

1)注册登记: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组织所属经营业主持有关合法手续(车辆报废单、车辆购置发票、合格证、车辆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统一到所属公司填写《原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注册登记表》,由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加注意见后报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审核。

2)审核报批: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审核相关手续并加注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3)登记挂牌。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合格后,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完成登记挂牌工作。

4)完成登记挂牌工作后,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统一安装相应附属设施后组织所属经营业主填写《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申请表》,由所属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统一报送相关资料向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申领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

5)办理完善相关运营手续,资料归档后方可营运。

    八、售后保障

(一)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应当与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车辆售后保障承诺书,并由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监督管理。

(二)承诺书中应对新能源汽车主要配件不少于8年免费更换进行承诺,并保证运营里程不少于80万公里。

(三)为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无任何质量技术问题,新能源汽车经销商自愿向监管部门(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指定账户缴纳1万元/车的保证金,在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可直接使用保证金进行处理。若规定期限内未发生任何车辆质量技术问题,由监管部门按时足额返还经销商。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确保在更新过程中行业稳定、衔接顺畅、平稳有序、顺利推进。

1、车辆审核。负责车辆审核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安全技术条件、车身颜色等标准,为更新车辆提供技术保障。

2、收费公开。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严格按照各部门相关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代收、加收任何与车辆上户无关的费用。

3、设施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充电桩、充电站的选址建设规划,保障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正常更新运营。

4、应急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力做好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过程中的稳定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全力配合,严防任何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确保更新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管理,自觉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选择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确定车载智能终端和计价设施设备供货主体,足额投保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险种和保额,文明服务,规范经营。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出租汽车更新的政策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维护行业稳定。对干扰破坏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城市客运秩序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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