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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原政办发〔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4日 09:52 信息来源: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解决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忻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为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救急解难的相关实施细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把握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方向

    (一)规范审批审核程序

    加强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过程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重点核实共同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结合当地实际,各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超过1000元额度的临时救助,按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低于1000元额度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审批,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统筹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经济总体水平和临时救助备用资金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同一辖区内的临时救助标准要相对统一,适度均衡。临时救助标准可与低保保障标准挂钩,实行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在3个月之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可根据实际报市民政局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临时救助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同时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四)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建立互相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五)建立健全备用金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并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各乡(镇、街道)备用金不少于5万元,如备用金不足要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补足。市民政局备用金不少于150万—200万元,如备用金不足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申请补足,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七)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优化程序”放宽户籍限制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优化程序”,放宽户籍限制等措施,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重点核实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放宽户籍限制及时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好。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文件要求,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强化资金管理。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提高救助水平。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做到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四)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继续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等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回应。要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相关解读: 【图解】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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