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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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2800-H-00100-140981 |
对全市地方志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表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评比达标素质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开展或超出标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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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志办 |
市地方志办 |
流程图、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