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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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3200-B-00101-140981 |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遗址、遗迹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遗址、遗迹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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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3200-B-00102-140981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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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B-00103-140981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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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3200-B-00200-140981 |
对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破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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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款;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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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3 |
行政处罚 |
3200-B-00300-140981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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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工程或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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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4 |
行政处罚 |
3200-B-00401-140981 |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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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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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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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3200-B-00402-140981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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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地震局 |
流程图、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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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3200-B-00500-140981 |
对违法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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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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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6 |
行政处罚 |
3200-B-00600-140981 |
对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对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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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以及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原平市地震局 |
原平市地震局 |
流程图、防控图 |
7 |
行政处罚 |
3200-B-00700-140981 |
对紧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等未保持完好、畅通以及功能、标志等缺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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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紧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等未保持完好、畅通以及功能、标志等缺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五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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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8 |
行政处罚 |
3200-B-00800-140981 |
对公众聚集场所、紧急疏散通道未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或未保证完好、安全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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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紧急疏散通道未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或未保证完好、安全畅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五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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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地震局 |
原平市地震局 |
流程图、防控图 |
9 |
行政处罚 |
3200-B-00900-140981 |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或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未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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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或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或者报警装置未能正常使用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五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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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防控图 |
10 |
行政处罚 |
3200-B-01000-140981 |
对存在隐患的生命线系统工程等重点设施设备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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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隐患的生命线系统工程等重点设施设备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五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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