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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其他类24项)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09:36 字体[ ]

      

原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两图  
1 其他 0200-Z-00100-140981 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一条第(一)(二)项  1.受理责任:转发省经信委文件,按照《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制发文书并转送省经信委。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投资规划和技术创新股 经济和信息化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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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 0200-Z-00200-140981 省级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初审 《山西省企业技

  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三条第(一)(二)项  

1.受理责任:按照《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制发文书并转送省经信委。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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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0200-Z-00300-140981 资产评

  估项目核准(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

  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项目核准的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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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0200-Z-00400-140981 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条

  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工作程序,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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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 0200-Z-001500-14098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 号) 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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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 0200-Z-00600-140981 审核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 号)第十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会同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

  3.决定责任: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负具体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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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0200-Z-00700-140981 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 号) 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负责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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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0200-Z-00800-140981 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二条 1.决定责任:会同相关科室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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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0200-Z-00900-140981 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 号)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会同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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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 0200-Z-01000-140981 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 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会同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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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 0200-Z-01100-140981 对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1.决定责任:对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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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 0200-Z-01200-140981 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 号)第十三条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2.监管责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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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 0200-Z-01300-140981 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 第五条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2.监管责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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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 0200-Z-01400-140981 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 号)第二十六条 1.监管责任: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监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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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 0200-Z-01500-140981 组织、监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 号)第五条 1.决定责任:组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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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 0200-Z-01600-14098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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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 0200-Z-01700-140981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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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 0200-Z-01800-14098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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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 0200-Z-01900-140981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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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 0200-Z-02000-140981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应急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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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 0200-Z-02100-14098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事项变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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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 0200-Z-02200-140981 洗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令)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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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 0200-Z-02300-140981 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协调处理服务纠纷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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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 0200-Z-02400-140981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8号) 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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