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两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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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0200-B-00100-140981 |
对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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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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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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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0200-B-00200-140900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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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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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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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0200-B-00300-140981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 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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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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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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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0200-B-00400-140981 |
对重点用 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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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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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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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0200-B-00500-140981 |
对重点用 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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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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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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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0200-B-00600-140981 |
对重点 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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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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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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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处罚 |
0200-B-00700-140981 |
对重点用 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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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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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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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处罚 |
0200-B-00800-140981 |
对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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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六十八条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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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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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0200-B-00900-140981 |
固定资产 投资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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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六十八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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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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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 |
0200-B-01000-140981 |
对不符合 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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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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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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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0200-B-01100-140981 |
对供电营 业机构拒绝供电、中断供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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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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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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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处罚 |
0200-B-01200-140981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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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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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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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处罚 |
0200-B-01300-140981 |
对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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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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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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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处罚 |
0200-B-01400-140981 |
对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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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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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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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处罚 |
0200-B-01500-140981 |
对窃取电 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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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能源电力管理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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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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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处罚 |
0200-B-01600-140981 |
对未取得 相应资质从事信息系统建设、监理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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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实行信息公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投资规划和技术创新股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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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处罚 |
0200-B-01700-140981 |
生产袋装 水泥的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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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散装水泥 办公室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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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处罚 |
0200-B-01800-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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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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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处罚 |
0200-B-01900-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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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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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处罚 |
0200-B-02000-140981 |
对未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或采购时未索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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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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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处罚 |
0200-B-02101-140981 |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
对违反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的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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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102-140981 |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签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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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103-140981 |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时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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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104-140981 |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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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处罚 |
0200-B-02200-140981 |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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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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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处罚 |
0200-B-02301-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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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302-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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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303-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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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304-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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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305-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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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处罚 |
0200-B-02401-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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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402-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对酒类经营者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情况的的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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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处罚 |
0200-B-02500-140981 |
对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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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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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处罚 |
0200-B-02600-140981 |
对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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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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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 处罚 |
0200-B-02700-140981 |
对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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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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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 处罚 |
0200-B-02800-140981 |
对实行准运证制度的省外酒类进入本省,未持有售出地的准运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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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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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 处罚 |
0200-B-02901-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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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2-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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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3-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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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4-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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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5-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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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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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6-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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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7-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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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8-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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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09-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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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10-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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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2911-140981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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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 处罚 |
0200-B-03000-140981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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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 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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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 处罚 |
0200-B-03100-140981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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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 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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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 处罚 |
0200-B-03200-140981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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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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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 处罚 |
0200-B-03301-140981 |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的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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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3302-140981 |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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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3303-140981 |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者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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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 处罚 |
0200-B-03400-140981 |
对经营者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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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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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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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 处罚 |
0200-B-03500-140981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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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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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 处罚 |
0200-B-03601-140981 |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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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3602-140981 |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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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 处罚 |
0200-B-03700-140981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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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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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处罚 |
0200-B-03800-140981 |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的、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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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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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 处罚 |
0200-B-03900-140981 |
对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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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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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 处罚 |
0200-B-04000-140981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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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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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处罚 |
0200-B-04101-140981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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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4102-140981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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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 处罚 |
0200-B-04200-140981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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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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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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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 处罚 |
0200-B-04300-140981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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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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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4400-140981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个人或单位发、售(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有效证件,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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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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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4500-140981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规向第三方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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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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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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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4600-140981 |
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的;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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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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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 处罚 |
0200-B-04700-140981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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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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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B-04801-140981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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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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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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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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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4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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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5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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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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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B-05002-140981 |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
对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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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B-05101-140981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 ;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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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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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 ;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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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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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时,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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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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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 处罚 |
0200-B-05300-140981 |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以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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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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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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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B-05401-140981 |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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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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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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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B-05404-140981 |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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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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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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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B-05502-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
对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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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503-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
对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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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 处罚 |
0200-B-05601-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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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602-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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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701-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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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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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702-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
对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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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703-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真实、完整或者故意隐瞒或虚报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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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 处罚 |
0200-B-05800-140981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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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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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 处罚 |
0200-B-05901-140981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对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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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902-140981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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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903-140981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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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5904-140981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对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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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 处罚 |
0200-B-06000-14098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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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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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 处罚 |
0200-B-06100-140981 |
对未达到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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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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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 处罚 |
0200-B-06201-14098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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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6202-14098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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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 处罚 |
0200-B-06301-140981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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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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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6302-140981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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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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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6303-140981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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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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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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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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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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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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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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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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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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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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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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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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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餐饮业经营者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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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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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0200-B-06600-140981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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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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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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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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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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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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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 处罚 |
0200-B-06800-140981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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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经贸综合执法队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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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防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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