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
事项 |
问责
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
主体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2项 | |||||||
1 | 行政
许可 |
3500-A-
00101-14098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子项:拖拉机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后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原平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 原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 流程图、防控图 |
行政
许可 |
3500-A-
00102-14098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子项: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后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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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3500-A-
00103-14098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子项: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号牌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后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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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3500-A-
00104-14098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子项: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后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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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3500-A-
00200-140981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后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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