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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权责清单 (其他权力类4项)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17:11 字体[ ]

  

其他权力 共4项
1 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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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0-14098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依据《道路交通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原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流程图、防控图
2 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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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00-140982

农业机械化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设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体系。

1.对先进的农机具负责引进、试验、示范。

 

  2.宣传先进的农机具、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

  3.召开现场演示会推广新机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原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流程图、防控图
3 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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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0-140983

全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宣传教育、培训咨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1、受理环节:接到申请应依法受理,接受咨询一次性告知。

 

  2、决定环节:在5日后组织培训。

  3、实施环节:理论教育,实践学习。

  4、完善环节:考核建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四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农业机械技术培训学校 原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4 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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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00-140984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

    (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

    (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事件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规章】《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认真做好受理记录并建立投诉档案,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予受理的要告知投诉者理由)。

 

  2、处理环节责任:要求被投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结果。投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站 原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流程图、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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