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八、四十一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一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临床检查健康;
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