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五十一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五、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