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办结
三、申请条件
1、城市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方修建防空地下室;
2、经批准拆除已建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按照标准补建。
四、申报材料
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图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人防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等资料、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注:上级人防办办理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