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A-00100-14098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审批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职权编码 |
2400-A-00200-14098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批准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职权编码 |
2400-A-00300-14098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资料齐全后整理备案。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职权编码 |
2400-A-00400-14098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审批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