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400-Z-00100-140981 |
职权类型 |
其它 |
职权名称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职权编码 |
2400-Z-00200-140981 |
职权类型 |
其它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批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职权编码 |
2400-Z-00300-140981 |
职权类型 |
其它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的审查、上报 |
||
子 项 |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八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问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实施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责任主体 |
原平市人防办 |
备注 |
|
||
流程图 |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