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决定——上报上级单位——上级反馈——办结
三、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四、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格式文本《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核登记表》;
3、要求提供的资质文件。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