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66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决定——上报上级单位——上级反馈——办结
三、申请条件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环境风貌。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2、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所处位置、当前保护状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附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标明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具体位置;
(三)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要性说明及可行性报告;
(四)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安全及历史风貌保护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报告及设计任务书。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