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文物的种类;
3、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4、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5、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