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办结
三、申请条件
1、该用途改变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2、该用途改变有利于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
3、该用途改变,新的使用功能不会给文物保护单位带来安全隐患;
4、该用途改变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公共资源属性。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5、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