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4项》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拟取样文物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2、取样确系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
3、取样方案科学、严谨对文物造成的损坏最低。
四、申报材料
1、博物馆藏品取样分析申请书;
2、博物馆藏品取样分析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3、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具体方案;
4、博物馆所在地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省直博物馆不提供本项材料。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