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2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拟修复、复制、拓印的文物经过省文物鉴定委员
会鉴定;
2、拟修复、复制、拓印的馆藏文物已建立档案;
3、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具有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4、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原状;复制、拓 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四、申报材料
1、馆藏二级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申请书;
2、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清单;
3、馆藏文物复制及拓印数量,完成时限;
4、拟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鉴定意见书或其它鉴定证明材料;
5、拟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的资质材料;
6、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方案。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51